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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为“家暴”忍气吞声
发布日期:2016-08-23

【案例】
  邱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邱某发现丈夫脾气暴躁,经常因一些小事争吵就打骂她,为了孩子邱某长期忍让。2014年6月,王某又将她打伤住院,邱某无奈报警并向妇联反映,但王某态度并未有所改变。邱某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家庭经济收支等问题发生争吵、打架并产生隔阂,都未能消除对对方的不满情绪,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的程度,无法化解存在的感情矛盾,并且双方亦均表示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依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上述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来决定。家暴、赌博、婚外情离婚案件通常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受害方应当注意留存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