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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
发布日期:2016-08-23

【案例】
  2005年,庄某与张某经同村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张某婚后生育了一子。2011年5月开始,庄某以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等为由连续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为农村妇女,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三级,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认为,庄某与张某历经三次离婚诉讼,2011年年底张某离开庄某,双方分居3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判定婚生子由庄某抚养,庄某给付张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20000元。
【点评】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