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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未经离婚登记或法院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6-08-23

【案例】
  何某与熊某(女方)于198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8月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熊某抚养,共同财产方面双方确认“已分割完毕无纠纷”。熊某曾于2007年书写字条两张,明确房屋等财产归属何某所有。何某认为该两张字条属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按字条内容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必须具有为离婚而签协议的目的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即使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亦可以反悔。熊某书写的字条形成于2007年,距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已近三年时间,从两张字条的字面意义来看,并无离婚的意思表示,且在离婚登记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亦未明确载明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离婚后也未实际履行。法院据此认定该两张字条不具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熊某无需履行。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熊某书写两张字条时并未明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且也未在登记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上述内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夫妻双方即使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亦可以反悔。司法解释之规定,亦是防止婚姻中强势一方利用胁迫、暴力等手段,逼迫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或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未经离婚登记的字条内容不能视为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据的。